红府办发〔2023〕11号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
《红原县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20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红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红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原县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安办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实施行政处罚机关的同级财政承担,县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年初由财政部门预拨到应急管理部门基本账户,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举报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管用分离,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保障,县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批,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奖金发放。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的规定认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认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由负责受理举报的部门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 的单位或者个人,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受理核查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核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有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等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行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受理。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登记表》予以立案;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查处或移送。移送处理的案件应当以电函、书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案件调查。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反馈。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处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五)案件督办。县安办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结的举报事项进行督办;
(六)案件统计报告。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每月1日填报上月《红原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情况汇总表》报县安办,县安办于每月2日向州安办汇总上报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情况汇总表。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发放流程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案件经办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拟发奖金数额并说明奖励依据,填写《红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后,报县安委会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审定:
(一)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召集受理核查部门负责人集中研究审批;
(二)奖励金额在5至10万元(不含5万元,含10万元)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召集受理核查部门负责人集中研究审核后报安委会第一副主任审批;
(三)奖励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第一副主任召集财政局、受理核查部门负责人集中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金发放部门可通过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告。举报人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拒绝或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能够说明合法、正当理由并审查通过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向举报人发放的奖金,经审批通过后,由案件经办人填写《红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按程序审核,并核对领款人身份,领款人在《红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上签字押印后(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案件经办人和应急管理部门财务人员共同向领款人发放奖金,数额较大的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第十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有功的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方便群众”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由县安办综合统筹全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各乡(镇)安办综合统筹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乡(镇)、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县级有关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等。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走访、微信官方公众号、官网、官方微博等方式举报,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核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扣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可对下级部门进行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二)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反复举报的;
(三)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安办负责解释。各乡(镇)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红原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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