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全县2023-2024年度森林防火期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内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域。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令,规定森林禁火期,划定森林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切实筑牢用火审批、入山检查、日常巡护、联防联控“四条防线”。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焚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相关规定。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用火申请并作安全用火书面承诺,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批,县林草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同意后,在落实管控措施和专人现场监管前提下,按照“四定一灭”(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火灭)要求组织实施,做到火灭人走、安全可控。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州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和设置“防火码”,在关键时节应当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增设临时检查站,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汽车、摩托车等各类车辆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违规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如领导干部在场未制止违规行为或制止不力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如违规行为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对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常态化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对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设置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等管理,组织看守、定期巡护和安全检查,排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实行分区分级网格化管理。加强防火期内森林火险会商研判,科学开展火险预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涉林景区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属地党政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准备,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按照“三先四不打”原则,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认真组织防火宣传月、“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小手拉大手”“我倡议我承诺”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全面执行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结合草(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压实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的包保责任机制。森林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联控协议,明确联防联控职责,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联控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十、迅速报告火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严禁迟报、瞒报、漏报。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反馈省、州、县督导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问题隐患,要向各乡(镇)、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法严肃问责。
红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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