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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红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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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为规范我县农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二、文件制定依据

本《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公路安全保

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三、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村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村民建房的热潮也在悄然兴起。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改服”改革、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确分工职责、责权一致、减少用地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提高行政效能,制定《细则》具有十分重大意义。但由于,我县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深化农村产权制度、“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保护农民合法权利制定细则是十分有必要的。

四、主要内容

本细则分为总则、住宅申请、住宅审批、住宅建设选址、住宅建设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共计七章五十六条。总则部分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定义、适用人群、使用地域范围,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职能职责;住宅申请部分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申报材料、农村分户标准;住宅审批部分明确了审批流程和申请宅基地面积标准,并对具体工作要求进行了针对性安排住宅选址从电力、道路、河道、水库、气源、通信等特殊区域方面进行相关规定规范管控;住宅建设管理明确了建房“三到场”要求、住房设计图纸要求、承建方资质、住房建设质量标准、建房质量安全检查;监督管理从组织领导、履行职责、宣传引导、接受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层层压实责任;附则部分对该《细则》实施时间及解释权作出说明。

五、特别需要说明的事项

1.根据新修订《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全县10个乡镇、31个行政村4个社区,仅刷经寺镇涉及200余宗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宅基地,而其余9个乡镇住宅用地均为草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为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结合我县实际,对该《细则》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定义为: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的用地。

2.根据红原县2020年第十四届53次政府常务会建议,将红原县宅基地申请面积标准修改为1亩,经查阅省、州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未找到相关支撑资料,特将本细则第十七条修改为“原则上每户申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超过阿坝州限额标准”。

3.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依据行业要求对分户宅基地申请标准不一,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先分户取得户口簿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县公安局要求先申请宅基地建房后再分户取得户口薄,经征求县级相关部管意见并借鉴临县(若尔盖县)分户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拟定该《细则》第十一条分户标准,统一分户要求。

4.根据《阿坝州农业农村局、阿坝州自然资源局、阿坝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的函》(阿州农函〔2020〕167号)补充文件精神,除农用地专用为建设用地审批是在县级,其他审批都是在乡镇,由于一是我县各乡镇未明确宅基地管理队伍体系,二是农村村民申请建住宅用地性质特殊,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审批国有建设用地的专业技术和设备,经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将该《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定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转交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行业要求签署意见。

六、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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