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21〕245号)
2.四川省乡村振兴局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雨露计划”支持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川乡振发〔2021〕44号)
二、对象范围
1.农村适龄少年儿童。
2.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人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
三、政策规定
1.巩固拓展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成果。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健全政府、家庭、社会三方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建立户籍、学籍对比机制和县、乡、村、校四本台账,定期开展集中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健全依法控辍治理机制,完善用法律手段做好劝返复学的工作举措,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校教育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2.落实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学段学生资助政策,加强与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的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提升精准资助水平。充分发挥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作用,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就学实施兜底资助,保证所有学生都读得起书。
(1)幼儿园阶段。幼儿保教费减免,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全面免除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共51个县)公办幼儿园3年保教费;据实免除民族自治地方以外132个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保教费。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按公办幼儿园的财政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2)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一补即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涉藏地区和大小凉山彝区每生每年1700元)。
(3)高中教育阶段。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和在校学生30%的比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纳入),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按在校学生30%的比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纳入),据实免除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全面免除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共51个县)公办普通高中3年学费并为所有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高中,按公办普通高中的财政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4)中职教育阶段。一是民族地区“9+3”免费教育,从2009年开始实施,每年组织涉藏地区初中毕业生和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到内地免费接受3年中等职业教育,全部免除学费并提供生活补助和交通、住宿、书本、一次性冬装等杂费补助及学校工作经费补助,享受与学校驻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障;同时对在涉藏地区内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给予免除学费、补助生活费的资助。2014年比照涉藏地区“9+3”政策,正式启动大小凉山彝区“9+3”免费教育计划。二是“9+3”免费教育扩展到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2016年秋季学期起,由省级财政拟安排资金,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29县,参照涉藏地区州内“9+3”免费教育政策,在一、二年级在校生全面享受中职助学金政策的基础上(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给予中职学校三年级在校生每年1000元生活补助。三是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在发放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学期500元的生活补助。
(5)高等教育阶段。给予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平均3000元每年的生活费补助,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每年5000元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给予每年本专科生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的国家贴息助学贷款学费和住宿费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新生,可向毕业高中学校或户籍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新生入学资助。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开学报到前提出申请。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费补助2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连续资助直到学业结束。
3.接受职业教育。原则上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脱贫户、监测户信息数据为准。本人户籍已迁出本地的(户籍已迁至学校的中、高职在校生),同等享受“雨露计划”补助政策。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中职学生学籍的确认原则上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学籍管理系统信息数据为准,高职(专科)学生学籍的确认原则上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数据为准。上一学期享受过“雨露计划”补助政策,且尚未完成职业教育学业的在读学生家庭,继续享受补助政策,直到毕业为止。退学、休学学生家庭不再享受补助政策。符合享受“雨露计划”的对象在校就读期间,其家庭每学期均可申请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按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补助(当年秋季学期补助1500元、次年春季学期补助1500元)。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原补助标准。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脱贫家庭(含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