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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和《红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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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红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和《红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红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0

红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红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州政府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高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县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等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担任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县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第十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十  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现代草原经济示范县,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  优化经济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构建长江、黄河上游安全生态屏障,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红原,实现生态强县、绿色富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十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政务云等统一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支撑办公运行、工作监测、信息公开等的信息化平台,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一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议案,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备案县司法局应当对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每年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即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并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情况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县政府。

第二十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规则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  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资金安排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及乡镇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第二十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十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调查研究

三十一  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县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三十二  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三十三  县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或受县长委托召开全县性工作汇报会。

三十四  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政务公开

三十五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三十六  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政府网站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  政府及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八条  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政府工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报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

第四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组成,邀请人大常委会、政协责人,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政府各直属机构、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负责人,级群团组织、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等列席会议。政府全体会议由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由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长、副县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人大常委会、政协负责人,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政府组成部门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由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期半天;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州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上报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讨论决定政府规章(政府令)、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讨论决定跨副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讨论决定由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涉及资源管理、资产处置等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讨论决定政府预算草案、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大额财政资金支出,讨论决定动用100万元及以上级预备费和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级财政性资金单项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由长审批,使用级财政性资金单项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政府常务会审批,使用级财政性资金单项资金额度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委常委会审批讨论通过目标考核、表彰奖励、命名等事项听取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讨论决定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组成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务会审议。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常务副县长、县长确定,或者由副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书面建议报长确定。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政府办主任核报长批准(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会议,向长请假,会前报备政府办公室)。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政府办公会议由长召集和主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必要时议题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通报沟通近期重点工作和需要协调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推进落实。

第四十五条  政府专题会议由长、副长召集和主持,受长、副长委托,县政府办主任也可召集、主持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某项重点工作。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或由委托召开会议的政府领导签发。

第四十六条  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性会议,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政府批准未经政府批准,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全性会议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全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九章公文制度

第四十七条  政府(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政府名义(含政府授权政府办公室)行文,以及各乡镇、各部门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乡镇、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当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管理机构不得向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八条  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九条  乡镇、各部门报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乡镇及其他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乡镇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政府审批。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政府决定。

单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条  凡报送政府的公文,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按照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政府领导同志转请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文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和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及时报长阅批。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报政府和委的文件,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等由长签署或签发。其他以政府名义(含政府授权政府办公室)发文,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如有必要,报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县政府办公室签发。

第五十二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每个单位(部门)原则上只向政府报送1种简报。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各部门公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制发贯彻州政府非规划类、非法规性文件的对应发文,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章  政务活动

第五十四条  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乡镇政府、部门(单位)邀请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报政府,由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其中,乡镇政府和无外事直报权的级部门(单位)请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按活动性质由相关涉外部门审核后报送。

第五十五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政府批准,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各乡镇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

第五十六条  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五十七条  规范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长的政务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任务,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第五十九条  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第六十一条  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政府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县目标办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突出重点、创新方式、注重实效,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

第六十二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等重要依据。加大考核结果运用的正向激励力度。

第六十三条  政府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优化指标设置,量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部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进重点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实施目标管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考核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以及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客观真实反映全面履职的实际效果。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六十五条  政府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实行政府领导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六十六条  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积极回应和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六十八条  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第六十九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七十条  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一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中央、省、州领导批示讲话、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等的传达学习作为政府党组会议的固定议程需马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召开其他会议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

第七十二条  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必须经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七十三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项规定精神、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州委州政府的八条意见和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反四风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政德建设上树标杆作表率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四条  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五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第七十六条  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第七十七条  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县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政府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九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间问题。坚持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

第八十条  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长离外出应提前1天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及时报告。副长因私离岗须向长请假,长、副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及外出期间代行其职责的政府领导应在县政府办公室备案。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离,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八十一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96日发布的《红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红府201812号)同时废止。

红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

为推进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阿坝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红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切实把握政府职责定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议事决策中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体现党的意志,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及乡镇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建议。

(三)坚持提高政府运行质效。常务会组成人员带头提高会议质量,提前了解掌握议题内容,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的审议意见;县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审议事项作出最后决定。合理区分常务会决策事项范围与县政府领导日常分工决策事项范围,提高县政府运行整体效率。建立健全议定事项信息公开和跟踪督办机制,加强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确保县政府决策宣传到位、落到实处。

二、议事决策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文件、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风险事项、跨副县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决策事项以及须以常务会形式组织传达、贯彻、周知、讨论的事项,应提交常务会审议决定或安排部署。具体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州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三)讨论决定政府规章(政府令)、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跨副县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涉及资源管理、资产处置等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七)讨论决定政府预决算草案、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大额财政资金支出。单项资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单项资金额度2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以下的由县长审批,单项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常务会审批,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同时提交县委常委会审批。

(八)讨论通过目标考核、人事任免、表扬奖惩、命名和政纪处分等事项

(九)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组成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务会审议。

三、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常务会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邀请出席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监察委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县政府正县级、副县级领导出席

(三)列席人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会议。

(四)常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县政府常务会的,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

议题由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县长汇报。

(六)汇报时应在汇报材料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重点进行汇报,原则上不原文照读,只讲要点,提倡简明扼要、脱稿汇报。汇报时长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七)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常务会组成人员询问,供常务会讨论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部门(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八)常务会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事的主体,应全面了解掌握分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常务会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议题作出结论。

(九)坚持常务会会前学纪、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四、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提请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由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上报议题文件,经公文处理程序后,由分管副县长书面批示提出,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县长确定。

(二)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回复意见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情况应在议题材料中如实反映。部门(单位)对某议题同一内容存在分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在会前召集相关部门(单位)专题研究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列明主要分歧点并提出是否上会的明确意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三)提交当次常务会议的截止时间(以县长签批时间为准)为会前3个工作日。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县长明确批示(指示)上当次常务会外,均顺延安排。议题承办单位须在会前2个工作日将正式上会议题材料送县政府办公室。

(四)分管副县长和议题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均不能到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当次常务会审议;确因议题紧急需会的,由分管副县长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五)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议题材料以及议题征求意见范围、是否需合法性审查、议题列席部门(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提请审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文件内容形式把关负责。议题材料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正文部分必须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需要说明的事项(亮点创新点、不同意见处理情况及其他需报告的事项),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印送上会的汇报材料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500字。

(七)议题材料应附部门(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依据性文件等;属于行政决策的事项应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材料,有必要的还应附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的方案材料。

)议题材料必须依法合规。按规定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依程序交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上会材料附件。提出制发文件、召开会议、评选表扬、举行仪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议题材料以及议题征求意见范围、议题列席部门(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于会前1个工作日将议题材料分送常务会组成人员阅研。

五、纪要制发和议定事项落实

(一)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行文初审,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县长签批后报县长签发。会议纪要应当在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如无重大修改,由分管文秘副主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按程序报审,原则上于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印发。需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报县委的事项,应在会议结束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常务会有重大修改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单位)抓紧修改并限时反馈,原则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制作《县政府常务会议定事项通知单》,分送承办部门办理。

(五)常务会议定事项,有明确时间规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报告情况;没有明确时间规定的要按照“13710”“1”即当天要研究部署;“3”3天内要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反馈办理情况;“7”即一般性问题原则上7天内要落实解决;第二个“1”即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要在1个月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方案;“0”即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结果)工作制度,及时办结并报告情况;

(六)分管副县长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抓好落实,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和程序催办、督办。

(七)县政府办公室按季度梳理汇总常务会议定事项的进展落实情况报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落实进度缓慢,经多次催办仍无明显进展的,县政府办公室将对议题承办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六、信息公开

(一)常务会新闻稿由县政府办公室及县融媒体中心按程序审核把关后,在县广播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微红原公开报道。

(二)对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符合信息公开规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及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读和宣传。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渠道同步发布。

七、会议纪律

(一)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会,向县长请假,并告之县政府办公室请假事由。

(二)列席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向县长请假。可请假的情形包括:国家、省、州有关会议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参加县委主要领导会议活动和县人大常委会议、县政协常委会议等法定重要活动的;陪同中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领导、上级部门在县调研的;出访;经批准休假的;到县外出差的;生病的。符合请假条件,报请县长同意后,安排分管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原则上应至少会前1天书面说明请假事由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参会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会签到,并按指定位置入座,该议题未完之前严禁离开会场。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应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应当自觉关闭手机。会议期间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不在会场内传递文件,确因事项紧急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转送。

(五)未按要求派员参会,不遵守会场纪律、迟到或早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参会人员不得扩散未经会议同意传达的会议讨论事项,不带走会议材料,注意保密。

(六)涉密议题材料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编号登记发放,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会同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清点收回,参会人员不得带离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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