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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原县鼓励支持脱贫人口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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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各单位:

现将《红原县鼓励支持脱贫人口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红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


红原县鼓励支持脱贫人口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就业工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就业任务,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围绕中央、省委、州委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依托东西协作对口支援及省内定点帮扶等资源全面提升农村脱贫家庭劳动力就业能力,力争更多脱贫劳动力通过就业、创业实现稳岗增收

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就业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对有培训需求的农村脱贫家庭组织开展一户一培训;对在有劳动能力年龄内且有转移就业意愿及就业能力的,力争做到一户一就业,确保脱贫家庭劳动力有意愿就业的全部转移输出,实现脱贫人口稳岗就业的目标。

三、政策措施

深化与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协作,搭建信息对接平台,有序组织劳务输出。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动员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发一批爱心优质岗位,用于安置脱贫家庭劳动力,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指导

(二)促进脱贫户转移就业,在省外务工三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按实际交通费用给予一次性往返补贴,不高于3000/人;在省内州外务工三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按实际交通费用补贴。

脱贫劳动力在州外务工三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生活安置费1000/人。

脱贫劳动力在州外务工三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给予每月生活补贴200/人。

鼓励脱贫家庭劳动力创业,对创办领办创业实体企业的,在本实施意见实施期内办理了工商登记,达到补贴要求的,给予1万元的资金扶持。

(六)对参加致富带头人培训的,在培训完毕后短时间内创业成功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给予1万元创业资金扶持。

四、资金保障

落实以上措施所需资金由浙江省援建资金和县级配套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五、实施意见202211日开始实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未尽事宜由县就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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