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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70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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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日、刚尖、薛斌、托美、华尔让代表:

你们在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提高村(社区)办公经费标准的建议》(第70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基〔2016〕7号)规定,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标准为“平均每村不低于11万元/年、社区不低于6万元/年”,经与阿坝县、若尔盖县、壤塘县核实,其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均按平均每村不低于10万元/年发放,我县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情况,在省、州补助(每村9万元/年)的基础上,县财政对村给予2万元/年的经费支持,由此确定我县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每村11万元/年。2023年起,我县将村(社区)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保障,并考虑社区工作实际情况,在省、州补助(每社区4万元/年)的基础上,已将社区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标准由6万元/年提高至7万元/年,较以前年度标准上涨1万元。并要求村(社区)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在确保基层组织和公共服务有效运行的基础上,县财政局在十分困难情况下,每年安排县住建局1259万元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安排各乡镇环卫经费8至10万元,并将部分村(社区)维修项目纳入涉农整合资金中进行安排,减少村(社区)运维压力。

下一步县财政还将继续向上级争取资金,加大资金投入。

真诚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希望一如既往地多提建议和意见。

请将《红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填写后反馈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办理答复单位:县财政局,联系人:仁真娜姆,联系电话:0837-2662025。

                           红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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