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原县2016年转移性支付执行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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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我县上级补助收入执行119,791万元,其中:返还收收入447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68417万元,专项转移支付50927万元。

  一、返还性收入执行447万元,其中:

  (一)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执行365万元。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两税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收入增长0.3%。若上划中央净收入达不到上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度,安排用于红原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运行需求;

  (二)所得税基数返还执行28万元,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和地方分享,按基数返还地方用于红原县基本需求;

  (三)成品油价格补贴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54万元。2009年燃油税改革后,公路局、运管所、交通局等部门业务支出。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执行数68417万元,其中:

  (一)体制补助23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红原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运转支出。

  (二)均衡性转移支付21231万元,包括原均衡性转移支付、村主职干部报酬提标补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贫困村及老放映员生活补助,主要是用于我县与其他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支出。

  (三) 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5508万元,主要用于平衡财力,支持红原县改革发展,增强发展能力、改善人民生活,脱贫等支出。

  (四)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6211万元,主要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

  (五)结算补助收入7415万元,主要是天然林保护及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因素影响地方收入,对减少的收入由中央、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收入2335万元,主要用于公检法司部门办案业务及装备经费。

  (七)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2663万元,主要用于红原县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农村义务教育及“全面改薄”工程、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统招统派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等。

  (八) 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359万元,主要用于红原县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及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收入1419万元,主要用于红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支出。

  (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573万元,主要用于红原县村级运行维护费支出等支出。

  (十一)重点生态保护区转移支付5738万元,属财力补助,主要用于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及卫生等基本支出。

  (十二)固定数额补助收入12426万元,为红原县财力补助。

  (十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2309万元,主要用于包括食品药品、工商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下划经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

  三、专项转移支付执行数50927万元

  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61万元;国防支出14万元,公共安全支出453万元;教育支出3157万元;科学技术支出1120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76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34万;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567万;节能环保支出1805万元;城乡社区支出5798万元;农林水支出13404万元;交通运输支出9002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82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323万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37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602万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160万元;其他支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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