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草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草原防火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
全县2025-2026年度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9月15日至2026年5月31日,其中: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10日为草原高火险期。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和草原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
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应当将草原极高火险区、草原高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规定草原禁火期,划定草原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管控野外火源
切实筑牢用火审批、入山检查、日常巡护、联防联控“四条防线”。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因生产活动或者煨桑、祭祀等确需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并备案。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四定一灭”(定时、定点、定人、定责和火灭人走)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灭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
(三)除(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野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四)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并备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按规定在牧区要道口以及各类涉草原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立检查站,设置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在草原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防灭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向旅客宣传草原防灭火规定,司乘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六)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配备防灭火装置,落实防灭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林业和草原局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林业和草原局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违反以上规定的,县林业和草原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违规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如领导干部在场未制止违规行为或制止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如违规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草原上的输配电线路、通讯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场地、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和部位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落实专人负责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在7级及以上大风等极端条件下,对穿越牧区35千伏及以下输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县森防指办、林草、气象要强化草原火险会商研判,加强预测预报预警,强化科技赋能,提升火险火情预警、发现、响应和处置能力。发布草原火险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要落实逐级“叫应”机制,严格按照《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严格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情况报告等措施。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一)物资储备管理:县、乡(镇)两级要按照规定足额储备草原防火物资,包括灭火器具、防护装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建立物资管理台账,规范物资领用和归还制度。
(二)队伍建设培训:加强草原防灭火专业队伍和半专业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扑救技能。鼓励和支持群众自发组织的防火志愿队伍建设,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三)应急预案完善:修订完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在火灾预防、扑救、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细化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科学指挥扑救:发生草原火灾后,要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坚持科学指挥,根据火势、地形、气象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扑救方案,确保扑救人员安全。严禁组织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等不适宜参加扑火的人员参与扑救工作。
八、落实草原防灭火责任
全面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结合草(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压实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草员包草场的包保责任机制。草原毗邻乡(镇)要签订联防联控协议,明确联防联控职责,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联控区域内的草原防灭火工作。
九、强化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防火宣传月、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和“小手牵大手”等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防灾减灾能力。
十、加大草原防火监督检查力度
县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草原防火监督检查,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火责任落实、火源管控、隐患排查整治、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在草原防火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0837-8992520火警电话报警。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采取扑救措施,严格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严禁迟报、瞒报、漏报。
红原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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