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防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风险,根据《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和有关党内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开展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是指县委、县政府为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在制定经济和产业政策、推动经济体制改革、防控重大经济风险,以及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进行重大投资,实施重大项目,开展重大招商引资等方面做出决定的活动和行为。
第四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州委以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决策。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优化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由县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请县委全体会议、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内容、程序进行决策。
第二章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范围、标准、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二)全县国土空间、交通、水利、旅游、生态保护、乡村振兴基础设施等五年重点专项规划,以及五年规划框架体系外的其他重点发展规划,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
(三)涉及全县性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事项,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其他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
(四)涉及全县性的重大经济运行风险处置方案措施,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其他重大经济运行风险处置方案措施,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
第七条公共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年度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二)项目单项资金追加(追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包括3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项目单项资金追加(追减)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全县年度化解债务方案、全县新增政府债券分配方案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包括3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制定及中期调整,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项目业主确定,按以下程序决策:
1.与党的建设、纪律检查有关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不满2亿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
项目开工前,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或项目设计阶段提出的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5%的,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并批复科研报告;项目开工后,除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按以下程序决策:
1.增加投资50万元以上且不满500万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
2.增加投资达500万及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中央、省预算内投资,中央、省财政投资建设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概算调整。
(四)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1.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范围的且单次单项变更5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
2.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范围的且单次单项变更5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回报年限和风险分担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其中: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六)重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核批准,按以下程序决策:
1.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县政府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审定。
2.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经聘请相关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后,满足抢险救灾工程条件的,且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
第九条 招商引资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二)招商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含产业资金扶持等优惠条款)、项目社会投资主体变更和协议关键性内容变更的审查。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招商引资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按以下程序:
协议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协议投资1亿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 国有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并经州国土局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二)全面推进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会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全面推进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符合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划拨方案应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涉及全县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隐患处置方案措施,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其他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隐患处置方案措施,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措施,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审定。
(六)中央、省级和州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县级整改方案或整改任务清单,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县属国有企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投融资计划,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
(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出售、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包括3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评估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资产出借、对外捐赠、对外投资(含股权)、损失核销,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包括3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账面净值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不同政府级次或行政事业单位与县属国有企业间资产划转,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包括3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账面净值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的财政资金一次性购置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包括3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县属国有企业(公司)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公司)控股权的重大资产交易,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特别重大事项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特别重大事项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六)县属国有企业(公司)的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合作,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包括3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定;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凡制定或修改有关国有资金资产资源、政府投资、招商引资、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政策或管理制度,应当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其中:涉及全县性的重大政策制度性和修改,一般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别重大的,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由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提出。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下一级党委、政府提出,或者通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方式提出。
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经济事项,应当交由承办单位研究论证;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党委、政府提出的,应当按程序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再交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承办单位应当依据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合理确定。重大经济事项需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和审查。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重大经济事项的重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深入论证和合法合规性初步审查,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决策草案。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对涉及公众利益或者特定群体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应当按规定充分听取公众或者有关群体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对涉企政策,应当广泛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草案应当经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集体研究后,由承办单位报县委、县政府决策。无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经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由承办单位报县委、县政府决策。
县委、县政府集体决策前,应当按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和决定:应当以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个人签批、口头同意、会签或者专题会议、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方式代替。
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会议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权限应当明确具体、相互衔接,需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原则上应当先经政府常务会会议集体研究。
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主要负责同志最后发表意见,县委常委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政府常务会会议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出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七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对出台前须提请县人大及常委会审议或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还应当依法先提请审议或者报告。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当履行其他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要求
第十八条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决策关,有效防范各种决策风险。
第十九条 深入结合我县实际、注重实效,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上级决策部署,不得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资金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注重科学安排、规范管理、讲求效益。严禁违规出借财政和其他国有资金。政府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有关规定,不得以公开招商代替公开招标。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的应当严格按程序审批。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为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且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加强对引进社会资本实施项目的成本监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上限,既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防止不合理让利或者利益输送。
第二十二条 招商引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关规定,招商引资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会议纪要、招商引资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不得以招商引资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不得以财政扶持、补贴、奖励等方式,对住宅项目以及城市(商业)综合体、文化旅游、特色小镇等产业项目的住宅开发部分,变相减免、返还土地出让收入。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源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对重大的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利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不得违反规划随意批准或者更改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土地用途和容积率调整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违反规划的重大事项严格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以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注重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布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风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通过招投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采购和处置。
国有企业重大资产交易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和资产评估,通过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有企业重大对外投资应当严控风险、审慎投资,不得未经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者操纵评估、抬高估值实施投资并购。
第二十五条 县委、县政府应当针对公共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国有资产资源管理等重点经济领域,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和健全管理制度机制,全面防范我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本细则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经济事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健全决策机制制度,细化明确决策的具体金额、规模、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县级其他制度规定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标准和程序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明确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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