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阿坝州红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签订时间:2021年6月1日
采购人(甲方):红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标人(乙方):滨南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红原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运营维护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51323320210000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方研究论证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作为本项目的服务供应商,负责红原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所涉及的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除尘、喷雾降尘、路面冲洗、除冰雪、基础设施维护、绿植保养维护、垃圾收集转运、垃圾中转站维护、垃圾焚烧处理厂和填埋场运营维护、公厕管理维护等方面的市场化运营管理。
基于前述背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及本项目相关的详细技术说明及其它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红原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运营维护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513233202100006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红原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运营维护服务采购项目本次合同签订期限1年,为试运营期。试运营期满后,视考评结果确定续约或解约。
第三条 服务内容
一、清扫保洁。乙方负责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除机关、事业单位及私人院坝区域)的清扫保洁,包含所有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滨河路、河道、县委大院和金、银珠小区(小区范围内院坝、车行道、人行道等)。
二、洒水除尘。乙方负责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除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私人所属等院坝外)的洒水除尘,全部机械作业,洒水除尘时间为4月至10月,每日2次,视天气情况酌情增加。
三、喷雾降尘。乙方负责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除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私人所属等院坝外)的喷雾降尘。全部机械化作业,喷雾降尘时间为4月至10月,每日2次,11月至次年3月,视天气情况酌情增加。
四、路面冲洗。乙方负责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除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私人所属等院坝外)的路面冲洗。主要车行道采用大中型冲洗车冲洗,人行道及背街小巷、社区、广场院坝采用小型冲洗车冲洗或人工清洗。冲洗时间为4月至10月。
五、除冰雪。乙方负责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除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私人所属等院坝外)的除冰除雪。主要车行道采用机械除冰除雪,人行道、背街小巷、社区、广场院坝等采用人工除冰除雪,确保出行安全、交通畅通。
六、基础设施维护。乙方负责管理维护环卫设施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及时保养和维修,建立巡查和维护台账,确保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制定应急预案,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配备雨衣雨鞋、手电手套、撬棍和抽水机等抢险物资和设备,有力保障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七、绿植保养维护。乙方负责补植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除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私人所属等院坝外)缺损的景观苗木、修复损毁的绿化区域。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做好绿化带、公共草坪、景观苗木的浇水、施肥、修剪、保暖及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八、垃圾收集转运。乙方负责全县范围内垃圾的收集和转运工作。采用垃圾勾臂箱或垃圾桶定点收集、垃圾中转站分类压缩、垃圾焚烧厂集中处置的方式处置垃圾,切实做到日产日清。
九、垃圾中转站运营维护。乙方负责运营维护全县垃圾中转站及相关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垃圾中转站维修、维护期间,甲方按照天数扣除服务费用,天数计算时间以乙方书面报告时间为准,不及时报告的加倍扣除服务费用。
十、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运营维护。乙方负责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营和维护、维修,及时焚烧县域内产生的垃圾,产生的维护、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维修、维护期间,甲方按照天数扣除服务费用,天数计算时间以乙方书面报告时间为准,不及时报告的加倍扣除服务费用。
十一、公厕管理维护。乙方负责管理维护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公路沿线及寺庙的公共厕所,包括日常保洁、维修维护、清掏化粪池等。每个季度至少清掏1次,运至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置。
第四条项目运营管理
一、项目始终在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实施后,由乙方负责在红原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日常运维等工作。及时完善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指派项目经理、财务人员、人事行政、后勤人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技术人员等,所有人员应符合相应的岗位要求,具备相应岗位资质,持证上岗。乙方调整项目经理、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提前书面征求甲方意见。项目公司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红原纳税。
三、严格项目管理
(一)乙方负责全面管理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及作业质量,建立项目运行台账,定期向甲方汇报。
(二)乙方负责处理项目内所有人事关系及劳务关系,保障项目稳定运行。
(三)乙方负责项目运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管,确保项目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乙方就作业质量、服务效果、稳定运行、投诉处理、应急响应等工作事宜应与甲方积极沟通,确保项目高质量、高效率运行。
四、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一)在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节假日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与调度,确保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应急保障等工作有序推进。
(二)乙方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各类应急事件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件或事故造成的损失,最快速度恢复环卫设施设备功能和环境卫生秩序。
(三)乙方需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制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项目运行有章可循、有序推进。
第五条 考核方式及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一、项目服务费用
本合同年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1259.2万元(大写:壹仟贰佰伍拾玖万贰仟元整)。
二、考核方式
甲方根据《红原县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维护服务采购项目考核评分细则》(附件5)对乙方实施考评监督。
(一)月考核。实行记分制以及扣分与扣款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总计1000分,每扣1分则相应扣除1000元服务费用。每月的考核结果由甲方于次月5日前向乙方进行通报。全年有3次月考核分值低于850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续约并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二)年度综合考核。甲方在月考核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年度平均分值。年度平均分值高于950分(含950分),评定为“优秀”,按照招标文件续签合同;年度平均分值在900分(含900分)至950分之间,评定为“一般”,在下浮年服务费的5%至10%后续签合同〔具体为:900分(含900分)至910分,下浮年服务费的10%;911分至920分下浮年服务费的9%;921分至930分下浮年服务费的8%;931分至940分下浮年服务费的7%;941分至944分下浮年服务费的6%;945分至949分下浮年服务费的5%〕。年度平均分值在90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甲方有权不再续签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三)安全管理考核。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项目运行过程中若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三、服务费支付方法
(一)甲方按月支付服务费给乙方,次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增值税发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二)乙方需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所有费用,除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所对应的服务费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三)乙方月考核总分值在950分(含950分)以上的,视为“优秀”,甲方依据《红原县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维护服务采购项目考核评分细则》(附件5)应扣除的服务费用后,按月服务费的100%支付;
(四)乙方月考核总分值在900-950分(含900分,不含950分)之间的,视为“一般”,甲方依据《红原县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维护服务采购项目考核评分细则》(附件5)应扣除的服务费用后,按月服务费的95%支付;
(五)乙方月考评总分值在900分(不含900分)以下,视为不合格,甲方依据《红原县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维护服务采购项目考核评分细则》(附件5)应扣除的服务费用后,按月服务费的80%支付。
第六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行为均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七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第八条 履约保证
一、在正式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年服务费金额的5%(人民币:62.96万元,大写:陆拾贰万玖仟陆佰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用于赔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同期满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如数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的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定期核对项目运行所配备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的数量、岗位资质等。对运行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同时扣除相应的服务费用,乙方限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有权定期考评项目运行情况。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依据《红原县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维护服务采购项目考核评分细则》(附件5)的规定扣除相应的服务费用,并按约定解除合同。
三、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四、甲方现有环卫作业设施设备交由乙方使用,移交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为乙方履行合同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自主运营项目的权利,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二、乙方享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权利。
三、乙方需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乙方需合法合规经营,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乙方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如若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分包。
七、乙方有使用甲方移交的设施设备的权利。使用过程中,造成设施设备损毁的,应及时维护、维修或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合同期限届满后,将所移交设施设备返还甲方。
八、乙方应制定项目管理档案,接受甲方的考核考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疏忽、失职、过错等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对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甲、乙双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经对方提出后仍未整改,应按合同总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二、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违约金,同时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较大安全事故及以上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四、乙方违反约定,私自转包、分包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同时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若因转包、分包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无故拒绝支付服务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达到10个工作日的,乙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一、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由红原县人民法院调解。
二、在调解及诉讼期间,除发生纠纷的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附件
一、项目招标文件
二、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三、项目投标文件
四、中标通知书
五、红原县城乡环卫一体化运营维护服务采购项目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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