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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红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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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红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1.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粘)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

2.军(警)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鸟铳、弹簧(力)枪、射钉枪、弓弩、弹弓等枪支或器械;

3.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

4.无人机、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重力物”等工具或器械。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1.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2.机动车追赶、兽(鸟)鸣或高频声波诱引、食物诱引、猛禽猎捕、猎狗追(围)猎、陷阱等方法;

3.捡蛋、捞卵和掏(淹)巢。

五、法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致害防控、重大疫源疫病处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违反前述规定,或者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其他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红原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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