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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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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州环红 环罚〔20261

当事人名称/姓名:红原县雅克城市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1***********778P

地址/住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东路  

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在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和排污许可证信息筛查中发现红原县雅克城市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垃圾焚烧厂)因“2026年1月份生产14天中超标的累计达到6天”,超标天数占比达42.86%,涉及超标物染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经红原生态环境局于2026320-26你公司运营的垃圾焚烧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核查时你公司已暂停垃圾焚烧生产作业。执法人员调取1月16日至1月29日在线监测数据,确认该时段企业连续正常生产14天,其中1月20日至1月25日共计6天出现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标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占比42.86%的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环勘检字〔2026〕1号)、巡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阿州环红环询调字〔2026〕1-1号、(阿州环红环询调字〔2026〕1-2号)、2026年1月1日至1月31日均浓度数据明细表、现场工况同步记录、现场照片15张视频6份等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66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阿州环红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2026612日,你公司未进行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川环规〔2022〕4号)的规定,因你公司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配合调查,予以从轻处罚,结合3个超标因子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612


附相关法律条款: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公司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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