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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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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

为持续巩固医保基金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效,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守护好广大参保群众看病救命钱,现向全县各定点医药机构公开发出提醒告诫: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各定点医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持续压实内部管理责任,常态化开展内部自查自纠,完善医保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人员政策培训,及时整改各类不规范问题,自觉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

二、严禁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一)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虚构"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

2.诱导、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虚假住院,隐瞒及捏造病情伪造医学文书、检验报告、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

3.虚假住院、免费住院、违规收治患者、超长住院、频繁住院、结队住院、医患合谋骗取医保基金;

4.收集医保凭证空刷套刷;

5.通过免费接送、包吃包住、返现回扣等方式拉拢诱导参保人(尤其是困难群众)虚假就医;

6.过度诊疗、重复收费、分解住院、超标准收费、打包(捆)收费、截留药品耗材、串换医疗项目或药品耗材等违规行为。

7.无资质人员冒名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出借医保结算系统为非定点机构代刷医保卡;

9.药品、高值耗材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报低报集采药械需求量、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不按规定通过监管平台结算药品耗材款项等;

10.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11.对精神疾病患者诊疗中的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行为

1.有组织地套取医保基金;

2.留存参保人医保凭证或以购药名义空刷套刷医保卡、医保凭证;

3.无处方或虚拟处方、伪造变造处方、互联网首诊、违规流转处方销售药品耗材;

4.诱导协助他人违规购药、将保健品等串换成医保药品、耗材等;

5.参与或协助倒卖"回流药";

6.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上传虚假医保结算信息的;

7.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暂停协议机构提供刷卡记账和费用结算服务的;

8.采取不正当方式招揽、诱导参保人购药的;

9.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三)职业骗保人和参保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1.非参保人员骗取医保资格或协助非参保人员骗取医保资格;

2.诱导参保人参与骗保;

3.非法收集参保人医保信息虚假报销或盗刷套现;

4.协助医药机构组织参保人员虚假报销或盗刷套现;

5.转卖倒卖医保药品;

6.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就医购药,或转借医保凭证供他人使用;

7.伪造、变造、涂改医学文书、医学证明、电子信息等材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

8.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或通过转卖药品、接受返现等非法获利;

9.与医药机构串通虚构消费记录套取医保基金。

(四)医保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1.贪污、侵占、挪用医保基金;

2.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或串通一气对抗调查;

3.利用"两定"机构资格准入、资金拨付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

4.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造成基金损失,违规拖欠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等;

5.其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医保基金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广大参保群众如发现欺诈骗保线索,可通过现场递交、电话等方式提交线索。

来信、来访地址:红原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股。

举报电话:0837-2662661

举报邮箱:2606437129@qq.com

四、严格查处问题

各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中止或解除定点服务协议,同时追回违规基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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