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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龄一次性补缴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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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牧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2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补缴对象

已参保人员:

1.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应补缴中断年限或到龄一次性补缴够15年,需在年满60周岁当月办理。60岁以上已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需在2026年11月30日前办理补缴。

2.年满60周岁,可在年满60周岁当月办理提档补缴,补缴标准为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

未参保人员:

年满60周岁,可以一次性补缴够15年,按规定享受待遇,需在年满60周岁当月办理。60岁以上未参保人员需在2026年11月30日前办理补缴。

特别说明:已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受理补缴申请。

二、办理时限

本次补缴受理截止时间:2026年11月30日前。逾期未提交申请、未足额缴费的,将不再适用当前一次性补缴政策。后续补缴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省州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带上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填写补缴申请表;

2.资格审核通过后,乡镇将通知参保人缴费,参保人可通过微信服务功能完成养老保险费用缴纳;

四、特别提示

1.补缴没有政府补贴。

2.不要中断缴费,逐年按时缴费可享受政府补贴。

3.一定要在户籍地办理。

五、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红原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中心(政务中心2楼2005窗口)

咨询电话:0837-26619660837-899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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