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干部群众: 按照《阿坝州城乡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和《红原县城乡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工作部署,为全面塑造“远者来近者悦”的城乡新环境,不断巩固提升“全域全员全天”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主题活动成效,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卫生环境。现向全县干部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一、提高站位,坚决贯彻决策部署。开展城乡环境质量提升行动,事关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是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全县干部职工要积极主动投身城乡环境质量提升工作,坚决克服松懈心态、厌战情绪;广大党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切实让农牧民群众感受到“党员就在身边、党员带头先干”,共同推动全县城乡环境实现大提升。 二、全民参与,共建共治“大美红原”。广大经营户自觉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即:包卫生,责任单位(单位、企业、商户、群众等)负责门前区域日常清扫保洁,做到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污渍、无乱堆乱放、无广告牛皮藓、墙面整洁,雨水篦子要保持畅通,无杂物堵塞,垃圾桶摆放整齐、及时清运,做好绿化管理,保持环境干净整洁。包秩序,责任单位(单位、企业、商户、群众等)不得占道经营、骑门摆摊经营、店外经营、违规搭建、私拉乱接、乱贴乱画、随意停放车辆,严禁擅自设置广告牌匾、悬挂横幅标语等影响容貌秩序行为,确保道路畅通、通行有序。包治安,责任单位(单位、企业、商户、群众等)加强门前区域安全巡查,发现打架斗殴、违反公序良俗行为要及时劝阻;发现治安事件、嫌疑人员、异常等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包设施,责任单位(单位、企业、商户、群众等)加强门前区域公共设施巡查,发现有损坏的公共设施及时向管理部门报送,存在恶意损坏的要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公安机关。全民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携手扮靓城市颜值,让小家更温馨、大家更和谐,为建设“大美红原”贡献力量! 三、以身作则,自觉履行监督义务。环境质量提升涉及千家万户,关乎我县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要大家积极参与,更需要大家共同监督,成为环境整治的参与者、改善者、受益者,共同履行维护良好环境的监督义务。依据红原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法七条”(附后),对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停乱堆等不良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形成全社会监督、人人参与、人人支持的良好局面。 全县干部群众和广大党员,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勇挑重担、勠力同心,投身到城乡环境质量提升行动中来,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红原县城乡环境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红原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法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红原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法七条”公告如下: 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扣1-12分;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醉驾、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等违法行为的,处50元罚款。 第二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的,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集贸市场内经营者未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整洁的,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摊位未配置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乱扔垃圾、乱倒垃圾、污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违反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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