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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原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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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红原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红原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



红原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51号)要求,落实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我县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切实摸清我县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底数,及时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聚焦房屋建筑尤其是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迅速的行动,压紧压实责任,对房屋建筑安全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2021年房屋安全排查工作为基础对已排查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整治符合为重点,按照重点排查、长效监测的要求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筑和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自然灾害承灾体风险普查等前期工作,充分利用有关信息平台和数据成果,排查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按照用地性质进行分类,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屋为城镇自建房,集体和其他土地上的自建房为农村自建房。

改建改用房屋建筑,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的房屋建筑。聚焦农家乐、民宿、教育培训、厂房仓储、酒吧、KTV、网吧、体育健身等重点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以及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多种混合设置等人员聚集、多种风险交织叠加的自建房等房屋建筑,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四)使用预制板的房屋;存在采用易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消防通道堵塞等消防安全隐患的用于经营型房屋

三、排查整治内容

各乡镇要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

(一)建筑实体安全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自建房;房屋结构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层数改变、地下空间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的房屋;地震高风险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的房屋。

(二)建筑审批手续。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况;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营性自建房无经营许可、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时间为:20226月至2023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实施百日攻坚。20227月底前,按照国家、省部署的“百日行动”要求,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各乡镇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2.全面排查整治。202291日至1231日,各乡镇要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深入摸排;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3630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3.持续巩固提升。202371日至12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各乡镇要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二)工作程序。

1.乡镇、村(社区)要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全面开展自查,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部门和乡镇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拉网式排查、逐户逐栋核查,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现有房屋建筑数字化档案为基础,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完善每栋房屋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依据专业评估鉴定结论,对鉴定为D级危房(挂红牌警示)、对鉴定为C级危房(挂黄牌警示)、对局部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挂蓝牌警示)进行分级分类,划定安全区域、设立警示标示。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社区)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坚决暂停使用,确保危房不住人、不营业。乡镇按照住建局制定统一格式制作红牌、黄牌、蓝牌,将警示牌挂在门口显著位置,并载明房屋信息和联系方式。

2.对既有违法建设房屋,通过完善手续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要通过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D级危房、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坚决撤离人员和周边群众,采取挂牌、封闭、隔离等应急措施,加快加固或拆除等工程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房屋,要避让搬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推进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局、县科农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我县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县负总责、部门指导、乡镇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按照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措施和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城镇住宅区、农村住房等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会同直有关单位加强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督促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民族宗教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公安局负责指导涉及自建房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复核,依法打击妨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违法行为;司法局督促指导所管行业房屋安全排查整治;财政局负责指导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民政局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和排查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与有关部门共同督促属地整改、查处,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指导车站等房屋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水务局负责统筹指导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建房屋排查整治;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督促公共文化馆、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不含学校)、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卫生健康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房屋使用安全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应急管理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负责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建设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督促所管行业经营场所用房安全排查整治;公务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房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

)强化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加大宣传引导。全面开展自建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自建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自建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等各种宣传手段,定期宣传通报整治情况,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舆论氛围。

信息录入。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按照要求录入自建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

各乡镇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自建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自建房屋安全的重要部署和工作安排,以任重而道远、千钧唯担当的精神奋而向上,始终如一坚定不移的开展好、实施好、完成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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