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川财金〔2017]12号)等文件精神,为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产业,促进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的杠杆作用。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莴笋集中上市期间的默认全部出售所计算的实际收入低于约定收入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时间
2020年12月31日至2099年12月31日,保险期间为保险莴笋出苗齐全或移栽成活开始到成熟收获集中上市时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约定莴笋集中上市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原则上,一年承保不超过两个批次。
四、保险标的及约定收入
凡从事莴笋种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莴笋(以下简称“保险莴笋”)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莴笋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投保时,莴笋应已移栽成活或出苗可见,且生长正常,健康状况良好。
约定收入(元)=约定价格(元/斤)x约定产量(斤)
此保险方案约定收入=2元/斤x10000斤/亩=20000(元)
约定价格和约定产量依据当地相关政策文件和行业种植管理技术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保险费
保险费(元)=约定收入(元/亩)x保险面积(亩)x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8%。
六、赔偿处理
当约定的集中上市期时将保险莴笋默认全部出售所计算的实际收入低于约定收入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收入(元)=实际单位价格(元/斤)x实际产量(斤)
实际单位价格、实际产量由相关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平台发布数据为准,在缺乏平台支持的情况下,可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进行调研考察确定,并予以公布、公开,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服务。
赔偿金额(元)=(约定收入-实际收入)x不同收入区间赔偿系数

赔偿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并在保险期间结束后统一计算并支付。
七、保险费补贴
政府补贴80%,农户自缴20%。
八、保障措施
严格执行保险公司业务规范、县级财务管理等制度,明确流程,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强化县级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协作,营造良好的保险工作氛围和环境,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强化社会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老”人员等参与保险工作,及时听取意见建议。
不断深入研究,发现不足,总结经验,优化完善保险机制,为可复制、可推广进一步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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