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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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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检察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检察听证员15名。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履行本职的工作条件和身心素质;

4.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红原县辖区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任其他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的;

5.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

2.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或邮寄报名。

地址:红原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电话:0837-2662034

3.报名材料:

(1)《红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员自荐表》或《红原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组织推荐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两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两份。

(二)初审和考察

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采取实地走访、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组织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能力素质、群众基础、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选任公示

确定拟任听证员人选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四、注意事项

(一)一经报名参加听证员选任,即视为授权检察机关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社会调查。

(二)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由红原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有关事宜可向红原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咨询。联系人:雍琳,电话:13309047222

附件1:红原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自荐表.docx

附件2:红原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组织推荐表.docx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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