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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拟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红原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和十三届红原县委员会第138次会议研究通过,并完成阿坝州自然资源局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技术检查验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4.红原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简本)2025应用版(3)
红原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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