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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宗局

发布时间: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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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红原县民族宗教局(简称:红原县民宗局为行政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当好县委、县政府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依法协调各民族间关系,会同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等重大课题的综合调研,掌握全县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研究制定我县民族、宗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指导、督查、协调“一法两规定一条例”等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对全县民族工作实施管理、指导,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制定全县社会经济和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项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协调实施县委、县政府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全县移民、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四)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做好民族上层人士、宗教界人士参观及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组织少数民族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爱国卫生及民俗活动;

(六)参与拟订全县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七)积极争取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理安排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民族地区对外协作;

(八)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预防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

(九)指导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搞好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做好有关培训组织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管理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社会市面用文的检查、整顿及藏文翻译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进行审查;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两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依法管理两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和资金,制定实施全县两项资金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意见;对两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查、报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四川省阿坝州红原县霞穹中街55

 邮编:624400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9:3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0837-2662500

领导简介

贡波甲   党组书记、局长

王  洛   党组成员、副局长

尕玛措   副局长

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理各项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政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局重要文件的起草;承办局机关文秘、档案、财务、信访、保密、保卫及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老干部、财务和局召开的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办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事宜;会同业务股室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经费;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固定资产;组织接待来本县参观学习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团。

(二)宗教事务股承担全县藏传佛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县佛教协会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藏传佛教界人士,做好藏传佛教界人士的管理工作,依法对藏传佛教事务进行管理。

(三)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工作;承担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初审;承担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承担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工作,指导对外的宗教交往工作;承担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综合性政策问题,拟订政策措施并承担督促检查,组织推动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负责民族乡工作;承担维护少数民族和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职责;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少数民族的妇儿、老龄、残疾人、双拥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四)两项资金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两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依法管理两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和资金,制定实施全县两项资金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意见;对两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查、报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两项资金项目的筛选、评估论证、报批及计划下达工作;对两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查、报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编制全县两项资金项目的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两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财务统计的填报工作;组织两项资金的下达工作;对两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督;逐步完善两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社会事业股研究提出我县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指导民族文化交流和产业发展;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承担新闻发布、官方微博和舆情监测等事宜;指导协调处理全县民族宗教涉外事宜,承办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及有关审核工作;指导涉及民族宗教工作的对外联络工作;拟订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协调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承担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民族事务股参与拟订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有关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的有关工作;参与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工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专项经费的管理和扶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智力支边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有关工作;协助做好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处理民族关系,承办民族成份的认定、恢复和更改工作;参与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庆祝活动。

(七)监督检查股: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督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牵头承担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指导影响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提出构建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工作建议,承担相关协调处理工作;参与民族地区维护稳定以及涉及行政区划、边界纠纷、资源权属等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指导督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

二、挂牌机构

(一)编译中心。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执行上级制定的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管理规定,负责本县藏语文翻译和审定工作;指导管理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社会市面用文的检查、整顿及藏文翻译工作;翻译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承担同级机关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文件的翻译工作,指导实用科普读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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