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8-20
字体:
访问量:
分享到:

红原县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电话
机构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社会 红原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2662477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人事处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工作履历、主管或分管工作、主要活动和重要讲话等 人事处办公室
相关处(室、办)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人事处
办公室
下属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直属单位管理处)人事处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社会 红原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2662477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其他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依申请公开和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81号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社会 红原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2662477
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次年3月31日前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依申请公开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行政许可 射击运动枪支持枪审批
跨省运输枪支许可
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保安服务企业审批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县级)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县级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备案(县级)
营业性射击场审批(县级)
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县级)
第一类非用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县级)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县级)
外国人旅行证签发(县级)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县级)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的初审(县级)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县级)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服务指南(县级)
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人(县级)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县级)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法律依据、联系咨询投诉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社会 红原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2662477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对卖淫的处罚
对嫖娼的处罚
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赌博的处罚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罚
对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处罚
对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处罚
对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处罚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的处罚
对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处罚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物的处罚
对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对违反约束措施的处罚
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的处罚
对违规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对拒不配合反恐工作的处罚
对阻碍反恐工作的处罚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对装载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物品的处罚
对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的处罚
对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的处罚
对携带、交运禁运物品的处罚
对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的处罚
对违规出售客票的处罚
对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处罚
对承运人未核对登机旅客人数的处罚
对将未登机人员的行李装入、滞留航空器内的处罚
对承运人未全程监管承运物品的处罚
对配制、装载单位未对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未对承运货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未对航空邮件安检的处罚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处罚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处罚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的处罚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
对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
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对出售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对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的处罚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对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的处罚
对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的处罚
对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对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的处罚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的处罚
对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的处罚
对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的处罚
对不避让校车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对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对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对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处罚
对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对生产不合格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向无证企业转让机动车号牌生产计划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的处罚
对机动车放大牌号喷涂不清晰的处罚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处罚
对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处罚
对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处罚
对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处罚
对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处罚
对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上下人员的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车道上装卸货物的处罚
对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处罚
对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处罚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的处罚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的处罚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并实施飞行活动的处罚
对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的处罚
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的处罚
对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没有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不能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等的处罚
对提供网络产品、服务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或设置恶意程序,发布或者传输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行为的处罚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对未通过国家安全审查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行为的处罚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未按规定存储在境内行为的处罚
对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未立即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法制大队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社会 红原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2665511
行政征收 项目名称、联系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无线电监督检查处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社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