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XX,性别:女,族别:汉族,出生年月:19XX年X月,身份证号码:513233XXXXXXXXXX2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红原县邛溪镇XXX号附XX号,住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XX镇XXX栋XX单元XX楼XX号
王XX,性别:男,族别:汉族,出生年月:19XX年XX月,身份证号码:513233XXXXXXXXXX1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红原县邛溪镇XXXXX号,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XXXX号
被申请人:红原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地址:红原县阳嘎中街与崇唐巷交叉口北60米
法定代表人:吴俊 职务: 局长
第三人:红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红原县邛溪镇阳嘎中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李銮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1987年8月27日四川省红原县二轻工业局作出王XX的红二字第157号、袁XX的红二轻字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职员退休证》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2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此前已就《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请求事项向相应机关提出信访申请,2016年5月红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红人社信字【2016】1号《红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袁XX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2016年7月红原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红府信访复【2016】2号《关于对红原县原木器社退休职工袁XX要求确认身份的信访事项的复查答复意见书》、2016年10月阿坝州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阿信访复【2016】15号《阿坝州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原红原县原木器社袁XX及其子王XX要求确认身份等信访事项的复查答复意见书》已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进行答复、复查、复核并将信访事项办理终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均为已经经过信访程序处理终结的事项或信访答复、复查、复核意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法律条文
红原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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