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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红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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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红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该《办法》分为总则、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规范性文件清理、法律责任、附则654条。

主要规定了:一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慨念、分类及其适用范围;二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情形、名称、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和不得设定的内容等。如: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30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7并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三是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交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四是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审核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制定的必要性和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符合要求的转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五是明确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种类、合法性审核内容等。如:规定合法性审核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六是规定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以及建立定期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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