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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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府办发〔2017〕22号

红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行权相关部门:

  按照州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7〕24号)转发你们。各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具体实际,制定完善管理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取消的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请各有关部门将工作落实情况于4月24日前报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办公室。联系人:阿海诗洛,联系电话:2662987,电子邮箱:513490355@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红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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