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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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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法委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7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外,全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红原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政府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二、红原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红原县司法局作为红原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202171日前,县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县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五、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六、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变化,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红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名称:红原县司法局;地址:红原县霞日路6号红原县司法局法制股;咨询电话:0837-2665336。

红原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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