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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基本草原划定变更调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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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在确保全县基本草原划定面积比例不低于草原总面积80%的前提下,实现草原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双赢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基本草原进行变更调整,现将变更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调整范围:对我县安曲镇、龙日镇、壤口乡基本草原面积予以变更调整。

二、变更调整面积:2015年我县完成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划定基本草原面积1006.7001万亩,占全县草原总面积的86.48%。此次基本草原调整后面积为1005.2706万亩,占全县草原总面积的86.36%:调整前重要放牧场面积为992.7286万亩,调整后重要放牧场面积为991.2991万亩,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实验基地的草原未进行调整。

三、基本草原变更调整后,调整为非基本草原,受法律法规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变更用途凡征占用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特此公告

红原县人民政府

20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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