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在确保全县基本草原划定面积比例不低于草原总面积80%的前提下,实现草原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双赢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基本草原进行变更调整,现将变更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调整范围:对我县安曲镇、龙日镇、壤口乡基本草原面积予以变更调整。
二、变更调整面积:2015年我县完成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划定基本草原面积1006.7001万亩,占全县草原总面积的86.48%。此次基本草原调整后面积为1005.2706万亩,占全县草原总面积的86.36%:调整前重要放牧场面积为992.7286万亩,调整后重要放牧场面积为991.2991万亩,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实验基地的草原未进行调整。
三、基本草原变更调整后,调整为非基本草原,受法律法规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变更用途,凡征占用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特此公告
红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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